张居正改革(又称万历中兴),是在明神宗时期,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挽救明王朝,缓和社会矛盾,在政治、经济、国防等各方面进行的一场变法革新运动。改革自万历元年(1573年)开始,至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去世结束。接下来历史资料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居正改革在中国财政改革史上,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其原因在于张居正改革相较于两千年来封建王朝的财政改革,具有接近现代意义的进步性,更在于张居正改革位于中国古代财政制度承上启下的位置,既完成了对唐宋时期财政制度的革新发展,又对清朝接下来的财政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从财政改革史上来看,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主要是先秦时期的商鞅变法、西汉时期的桑弘羊改革、唐朝时期的刘晏改革以及宋朝时期的王安石变法等。这些改革中,都不乏包括央地财政关系变革的内容。
例如商鞅变法中,废除分封推行郡县,将原本隶属于封地领主的地方财政收归了中央所有,又如桑弘羊推行“均输”,通过贡品交易,变相地对地方政府加征税收,增加中央政府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的份额。
一、张居正财政改革思想的进步性分析
张居正改革具有封建王朝传统改革所具有的普遍性,但是也具有其他财政改革史上重大改革事件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其中普遍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权与土地兼并
增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控制力,作为一个大纵深的大一统国家,我国自古以来都存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力不足的情况,而财政控制力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力的主要方面。
因此不管是张居正改革,还是在他之前的封建王朝财政改革,都包括了增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控制力的目的,例如桑弘羊通过规定各郡国财政官员直辖于中央的方式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控制力,又如刘宴废止地方政府参与盐政的方式加强中央政府的财政控制力。
而张居正改革,则是以颁行考成法的方式,通过对各级官员的严格考核,并以此为为官员升降的标准,达成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控制力的目标。
封建王朝都面临源于土地兼并的社会问题,土地兼并是封建王朝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的问题,自秦以来,以地主豪强及勋贵家族为首的利益集团就从来不曾放弃过对兼并土地的渴望。
商鞅改革时期,秦国宗室占据了秦国上下绝大多数的土地;桑弘羊改革时期,地主豪强与各国诸侯王兼并土地肆无忌惮;王安石改革时期,土地高度集中,农业收入急剧下降,皇室和军队开支都得不到保障,张居正改革时期所面临的问题与这些重要历史时期在土地这一改革背景上如出一辙。
2.有得有失
以缓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和目的封建制度下,由于土地兼并速度过快,社会矛盾迅速积累,因此缓解社会矛盾往往是财政改革的出发点,因为不论政府和国家的性质,维持其统治都是放在首位考虑的,而维持统治最重要的就是将社会矛盾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从商鞅到张居正,纵观其改革举措,从土地私有化到盐铁专卖平抑物价,从整顿官方漕运到鼓励民间水利兴修,从徭役制度的改良到减税政策,其最关键的目的就是通过提高民间生产力,增加民间财富,维持民众生计来缓解突出的社会矛盾,消除民间对统治阶级的不满情绪。
但与此同时,改革忽略了基层财政的监督和管理,从历代封建王朝财政改革内容来看,其改革举措一般只涉及到了中央直辖一级的地方政府,很少涉及下一级的地方政府,而对于直接接触民众的基层财政更是几乎没有接触。
张居正改革也是同样,面对基层财政的一般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和小型公共设施建设支出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张居正并没有出台任何挽救性的改革措施。
二、张居正财政改革思想的古今对比
张居正财政改革的思想具有部分现代特征,但是作为封建制度下的财政改革,张居正在改革举措中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不成熟的思想,相对来说内容较为分散,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属于传统财政思想向现代央地财政关系理论过渡的一种雏形,仍然受到其所处时代的局限。
1.今非昔比
现代央地财政关系理论体系认为,政府的主要财政职能是为了向民众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如国防等全国范围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提如供区域性公共品,而对于公众来说,对区域性公共品的需求更加常态。
因此要达到国家财政效率最大化,实现公共品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国家财政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应当在保证中央政府对国家财政主导权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充足,以满足地方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品的能力。
而在张居正改革所处的封建制度时代,政府的财政功能主要是维护社会安全,维持社会稳定,除了国防以外,政府所承担的公共品开支仅有水利一项,因此对地方政府财政的保护,仅仅处于缓解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保证地方政府稳定运行的目的,因此张居正改革中的央地财政关系思想在本质上是受限于时代的。
从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现代央地财政关系理论认为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应该是对税种及税源进行分割,将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并且主要税种应当归中央所有,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足的,则由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来补充。
这样的分割可以保障中央政府对国家财政的控制权,也能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产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失衡现象,而地方政府财力的提升,则对于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有所帮助。
2.治标不治本
张居正的改革思想中,虽然体现了保障地方政府财力的思想,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分割税种税源的行为,实际上明代只存在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虽然在张居正改革以后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提升,但是实际上仍然缺乏财政自主权,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失衡仍然会是一种常态。
从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现代央地财政关系理论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应该基于各项支出是由地方政府负责更有效率,还是中央政府负责更有效率,并且要与地方政府的财权相匹配,尽可能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以避免地方政府财政过于受全国财政影响,同时也能够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
而张居正改革中对水利支出事权的调整,其实质目的主要仍是出于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并没有体现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和匹配地方财政权力的思想。水利这一支出事权也并不是所有省份都必须的支出,而且在地方政府原本的支出预算之中仅占很小的一部分,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
从财政监督来看,现代央地财政关系理论认为财政监督的基础是地方政府的公共预算透明度,只有提高地方政府的公共预算透明度,才能做到实质上提高财政监督,在财政事权追责制度上,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财政责任的归属以及处罚方式,由中央政府和第三方机构共同进行监督,并由中央政府依据监督报告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张居正的改革举措中,主要通过考成法的颁行,确立了一套较为先进的财政监督制度,其中“三本账”的监督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提高预算透明度的思想,但是却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财政事权追责制度。
通过个人判断,对考核称职或者不称职的官员进行奖惩,具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对于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监督权威具有一定的危害,这也是张居正死后,有官员利用“考成法”弹劾张居正“擅权”,并且导致“考成法”最终被废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张居正财政改革的局限性
从现代央地财政关系理论的角度来看,张居正的财政改革无疑是存在局限的。
1.地方财政自主权
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地方财政自主权的重要性,没有体现出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失衡的担忧和预防,虽然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进行了重新划分,但是只是通过对“起运”、“存留”比例的修改来进行的,并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地方政府的从财政自主权。
地方政府仍然要依照中央制定的计划来分配辖区所产生的税收,对地方政府而言,没有财政自主权,就很难产生税收管理的积极性,也就很难真正发挥地方政府的财政效率。
虽然对央地财政事权进行了重新划分,但是没有体现出地方政府财政事权匹配的思想,而是单纯地为了减轻了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认为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的减轻,能够减少地方政府对公众加征税收的欲望,从而通过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方式,来缓解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
2.没有落实在书面
没有意识到将央地财政关系形成稳定条文的重要性,例如在考成法的执行过程中,张居正过于依赖个人权威,常常凭借喜好和政治需要对考核称职和不称职的官员进行处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存在削弱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包括在对央地财政收入关系以及央地财政支出关系的改革中的各项政策,都是以个人权威为基础,通过颁布行政命令来执行,而这种改革的方式,显然不利于构建财政监督制度的稳定性。
结语
纵观张居正所主主导下的财政央地关系改革,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和政府的需要,缓解了明代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矛盾,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缓解了由于国家财政危机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加剧。
对明代国家治理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正面影响,由于旧制度框架的落后,张居正改革虽然获得了短暂的成功,但是其改革成果很快便被利益集团旧势力所摧毁。
纵然人亡政息,但是从整体的中国财政发展史来看,张居正的改革仍然居于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改革中推广的”一条鞭法”所涉及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关系思想在之后的清朝得到了充分继承和发扬,即使到了现代仍然有可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