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是唐代中期(780年)由宰相杨炎推行的一项重大赋税制度改革,其核心在于以“户税”和“地税”替代原有的“租庸调制”,并分夏、秋两季征收。这一改革在简化税制、扩大税源、促进公平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因制度设计缺陷和执行问题引发了诸多弊端。
一、两税法的历史背景与改革内容
唐代中期,均田制瓦解,土地兼并加剧,人口流动频繁,原有的租庸调制以人丁为征税依据,导致税源流失、财政困难。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采纳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税种: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税,仅征收户税(按财产计征)和地税(按田亩计征)。
分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以资产为计税依据:不分主户、客户,均按现居地资产和田亩定税,鳏寡孤独可免税。
货币与实物结合:户税纳钱,地税纳米粟,商人按收入三十分之一征税。
这一改革打破了自战国以来“舍地税人”的传统,转向“舍人税地”,是古代赋税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二、两税法的积极意义
简化税制,稳定赋税
两税法将唐中期繁杂的税收项目统一为户税和地税,减少了官吏贪污和摊派的空间。例如,陆贽曾指出,两税法“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收费现象。
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两税法首次将贵族、官僚、客户、商人纳入征税范围,极大地拓宽了税源。建中年间,两税收入达1300多万贯,比改革前增加百万贯,缓解了唐朝的财政危机。
体现税收公平,减轻贫民负担
两税法以财产为计税依据,而非人丁,使得税收负担与纳税能力挂钩。例如,贫苦农民因财产较少,税负相对减轻,而豪强地主则需承担更多税额。这一改革促进了社会公平,激发了生产积极性。
适应商品经济发展
户税纳钱、地税纳实物的制度,推动了货币流通和商品交易。例如,商人需按收入纳税,促进了商业活动的规范化。
三、两税法的弊端与局限性
税外加征,苛捐杂税丛生
两税法虽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但执行中官吏常以“间架税”“除陌钱”等名义加征。例如,建中三年(782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在两税钱上每千增收二百文,朝廷不仅批准,还要求其他道效仿,导致税负加重。
折钱纳税,农民负担加重
两税法规定户税纳钱,但农民需贱卖农产品以换取货币。例如,陆贽曾批评:“定税之数,皆计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货币贬值导致农民实际负担翻倍。
户等长期不调整,税负不均
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和资产为基准,但战乱导致田亩变化剧烈,旧额摊派导致“轻者益轻,重者益重”。例如,负担较重的州县民户逃亡,税额却未减少,进一步加剧了税负不公。
土地兼并加剧,农民流亡
两税法承认土地合法买卖,导致富人兼并土地却不移税,贫民“产去税存”,最终无法纳税而逃亡。例如,史载“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
制度设计超越客观条件
唐代货币经济尚不发达,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不充分。例如,农民需将实物折算为货币纳税,但市场上钱币流通量不足,导致“钱重物轻”现象,进一步加重了负担。
四、两税法的历史影响与启示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要转折,其“以资产为宗”的原则为后世提供了借鉴。例如,宋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均延续了这一思路。然而,其弊端也警示后人:
税制改革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超越客观条件。
税收公平需动态调整,防止因制度僵化导致税负不公。
需加强监管,防止税外加征,保障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