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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的标准:七出、三不去与特殊规定

作者:Marshall2025-02-10      来源:爱上历史

在中国古代社会,离婚并非如现代一般简单自由,而是受到礼法与律例的严格约束。古代离婚的标准,主要依据“七出”与“三不去”原则,并辅以特殊规定如“和离”与“义绝”。以下将分段详细阐述这些标准。

一、七出原则

“七出”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七种理由,最早见于《大戴礼记·本命》。具体包括:

不顺父母:指妻子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这是古代婚姻中极为重视的一环,因为儿媳的孝顺被视为家庭和睦的关键。

无子:在古代,传宗接代被视为婚姻的首要目的。若妻子无法生育儿子(特别是在四十九岁以下),则可能成为被休的理由。

淫:指妻子与人通奸,这是严重违反婚姻忠诚的行为。

妒:在古代,男子纳妾被视为正常,若妻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则可能被视为妒忌而被休。

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如麻风病等,这可能影响家庭健康和祭祀活动。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夫家亲属关系,破坏家庭和睦。

窃盗:在古代,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行为。

二、三不去原则

为了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即“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具体包括:

有所取无所归: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与更三年丧:即妻子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这体现了对妻子尽孝道的肯定。

前贫贱后富贵:即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这体现了对妻子忠诚与陪伴的尊重。

三、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在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夫妻双方因相处不和谐,出现感情破裂而自愿离婚的,不施以惩罚。和离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

四、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这体现了对夫妻双方家族利益的维护和对社会稳定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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