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官制体系中,“丞相”与“参知政事”的称谓常被混淆,尤其在宋代,这一“副相”职位的设立直接关联着皇权与相权的博弈。若以宋代为观察样本,参知政事虽被称为“副宰相”,但其本质是皇帝为削弱相权而设计的制度工具,与丞相的职权、地位存在本质差异。
一、制度起源:从“临时差遣”到“法定副相”
参知政事一职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唐初,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仆射)为法定宰相,但为扩大决策参与范围,皇帝常为资历不足的官员加授“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头衔,使其得以进入政事堂议事。这些官员被称为“参知政事”,实为宰相群体的补充成员,并无固定职权。
宋代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造。宋太祖赵匡胤为削弱宰相赵普的权力,于乾德二年(964年)正式设立参知政事一职,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吕余庆担任。此时的参知政事虽为副职,但初期地位极低:不掌相印、不升政事堂,仅能“批大政、参庶务”,与宰相形成“一正一副”的权力架构。这种设计直接服务于皇权集中——通过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议政权,防止权臣专政。
二、职权边界:从“协助处理”到“分庭抗礼”
宋代参知政事的权力演变呈现“渐进式扩张”特征。
初期,其职权严格限定为辅助宰相。例如,赵普独相期间,参知政事吕余庆仅能处理日常政务,重大决策仍由赵普主导。但至宋太宗时期,参知政事的权力开始突破制度框架:开宝六年(973年),薛居正、吕余庆获准“于都堂与宰相共同议政”,标志着其从幕后走向台前;至道元年(995年),太宗下诏“宰相与参知政事轮班知印,押正衙班”,参知政事开始与宰相共享相印、统领百官,甚至在祭祀、礼仪等场合与宰相“并马同行”。
这种演变在王安石变法时期达到顶峰。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赋予其“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特权,使其得以绕过宰相直接推行新法。此时的参知政事已非单纯副职,而是实际掌握行政权的“变法领袖”,其权力甚至超越部分宰相。
三、地位本质:皇权工具与制度平衡器
尽管参知政事的权力不断扩张,但其本质仍是皇权与相权博弈的产物。宋代皇帝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参知政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任免机制:参知政事的选拔完全由皇帝主导,多从皇帝亲信或变法派中选拔。例如,王安石因神宗信任得以突破资历限制直接拜相,而反对变法的司马光则被贬为参知政事以限制其影响力。
职权限制:参知政事虽参与议政,但最终决策权仍归皇帝。例如,宋太宗曾明确要求参知政事“遇宰相、使相视事及商议军国政事,并得升都堂”,但“最终奏请仍需宰相联署”。
动态调整:皇帝可根据政治需要随时调整参知政事的职权。例如,宋仁宗时期为压制吕夷简的相权,曾一次性任命范仲淹、富弼等四人为参知政事,形成“一相四参”的极端格局,彻底瓦解相权。
四、历史定位:丞相的“替代品”而非“继承者”
从制度逻辑看,参知政事与丞相存在根本差异:
称谓性质:丞相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的专称,自秦代确立至明代废除,始终是中央集权的核心象征;而参知政事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存在完全服务于皇权集中,无独立制度价值。
权力来源:丞相的权力来自法律授予,可独立行使行政权;参知政事的权力来自皇帝授权,其职权范围随皇帝意志波动。
历史延续:丞相制度历经千年演变,虽名称、职权有所变化,但始终是中央政府的常设机构;参知政事则随宋代灭亡而消亡,辽、金、元等朝虽沿用其名,但职权已大幅削弱,至明代完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