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之礼”通俗指夫妻同房,做爱,发生性关系。“周公之礼”是汉语中关于性关系的一种委婉说法,有点戏谑的意味。
相传西周初年男女滥情,但是周公发现这样不行,于是规定:男女在结婚前不能随便发生性关系,除非到了结婚当天才行。后来人们管这个叫“周公之礼”。
考究意义
周公始创了中国式的法律思想和政治制度体系,完成了“礼”的第三次变革。他从禁酒到制礼,确立了“形而上之礼”的“礼制”理论,他假“祭礼”为“人礼”,用以规范人们的社会地位、等级、行为、人域间的社会关系,他变原始意识中法自然、法天观念为人法法则,由形式规定本质,用结果掩盖原因,寻找到并确定了西周社会阶级统治的理论原则,还因之创立了西周“形而上之礼”的礼制政治法律制度。这种制度我称之为“礼法”规范。
周公之礼,是物质力量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进行统治的工具。作为阶级的意志,它超越于平民百姓之上,服务于姬周宗法统治,具有强烈的强制力。他把姬周集团的意志和利益全部融合于礼之中,以尊尊、亲亲、贤贤、嫡长世袭、男女有别构成礼之本体。由之者,谓之“民彝”,非之者,谓之“非彝”。结果是“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其本质特征是“保护”与“限制”。
周公之礼,就其组成部分言,主要包括假定、处理两个部分,而很少明确规定制裁(现代法理学用语)。这说明西周的“刑”与“礼”是分离的。“刑”、“礼”之辩,很早就成为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据我认为,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但二者也不是对立概念。如果说法应该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的话,那么,春秋以前,中国历史上的礼、刑实是一致的,二者是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先后关系,是同一范畴的两个组成部分(和刑相平列的还有“兵”)。
刑、礼分离的法律特征,在西周史籍中表现特别明显。《周礼》、《仪礼》是有关假定、处理的专门规范,一般不涉及制裁。而另外,西周的《刑书》(即《九刑》)(已失传,可从《吕刑》中见端倪),则专门规定了刑罚制度。刑、礼分离,是周公“德治”、“礼制”政策的重要内涵。
礼的目的在于“强化”和“保护”,为此,防止犯罪,应是周公“礼制”的创新。一方面,他以怀柔的强化性规范——“礼”掩盖着残酷的强制性规范——刑罚、兵伐;另一方面,他利用人们普遍存在的虚荣、自尊心理,根据宗法亲宗的宗法制度,强行划分了人的阶级等级,并引伸出了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即,礼是对贵族阶级的抬高,而刑则是施于平民阶级的耻辱。在法律的意义上讲,礼是对“民彝”的保护,而刑则是对“非彝”的耻辱。
周公之礼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关人身行为、生活方式和政体、组织机构及其附属的实体规范,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法人则圣”的人身法法则。
传承历史
结合初民婚配的发展史实来考察这类民间传说,似乎不无道理。考古发现,如半坡和马家窑类型的文化遗存中,都有模拟葫芦整体和纵剖面的陶制器物,有人就认为这是人类原始的交媾符号;而在漫长的风俗实践中,葫芦也经常扮演男女结合象征物的角色,如有些地区在男女新婚之夜,婆婆要向媳妇赠送葫芦形状的“礼馔”,上面既有莲花一朵暗示女性,又有突起物一个表示男性;有些地区姑娘出嫁时,要佩戴绣有葫芦的织物;还有些地区流行着在洞房梁上悬挂木勺的习俗,也可看作是葫芦瓢的演变。
此外,后人常称夫妇同房为“周公之礼”,虽然带有戏谑意味,但也能说明古人对此事之伦理性质的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