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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之法,承袭秦制。秦之法,则源起于战国时的魏国。魏文侯师李悝博采各国律法,编著了《法经》。《法经》有六篇:《盗》《贼》《网》《捕》《杂律》《具律》。“盗”是指偷盗、强盗;“贼”指伤害、杀人;“网”指拘禁、断狱;“捕”即逮捕;“杂”包括诈骗、赌博、贪污、违反制度等各种犯罪行为;“具”是根据罪犯的表现或加刑或减刑。后商鞅以此为基础制定了秦法六律。(《晋书﹒刑法志》)
刘邦入关中后,废止了繁杂而又苛刻的秦法,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饱受秦法之苦的秦国百姓,听闻大喜,杀牛宰羊敬献刘邦军队,这为刘邦后来还定三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约法三章只是临时性法规,只能短时间稳定民心,却不能维护大一统的汉王朝的长治久安。于是丞相萧何在秦法六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汉法。删去了秦法中的参夷连坐之罪,增添了《兴》、《厩》、《户》,就形成了汉律九章。参夷指一人犯法,诛灭三族;连坐指一人犯法,其家属、亲族、邻居等连带受罚。《兴》是关于徭役征发、城防守卫等方面的法律;《厩》是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户》是有关户籍、赋税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
但从汉初刑法实施的情况看,夷三族等酷刑亦偶用之。韩信、彭越等均被夷三族。《汉书·高后本纪》记载: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可见直到高后元年,参夷连坐之苛法实际上依然存在着。
然而,强秦的暴亡给后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汉初的统治者从高祖到文帝、从萧何到贾谊都比较系统地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在他们看来。秦朝灭亡的根本原因是“举措暴众而用刑之故也”,也既是说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秦统治者役民太重, 二是秦不用仁义, 法网严密, 刑罚严酷。因此, 汉朝建立后, 统治者提出把“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政治上力求清静无为,稳定发展;经济上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法律上则着手消减秦时的法律。
除上引高后元年废除三族罪、妖言令外,惠帝元年冬十二月下诏令,使“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惠帝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 除挟书律”。汉初法律制度总的趋势是约法省刑,但许多重要的改革,还是在汉文帝时期进行的。
文帝元年,首先提出“除收孥诸相坐律令”。所谓“收孥”就是将有罪者的妻、子收为官奴婢。收孥之制自殷商以来就已有之,而连坐之法则起于商鞍。文帝说:“法令是治理国家的准绳,是用来制止暴行、引导人们向善的工具。如今犯罪的人已经治罪,却还要使他们无罪的父母、妻子、儿女和兄弟因为他们而被定罪,甚至被收为奴婢。我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可取,希望你们再议论议论吧。”
当时丞相周勃、陈平等人受法家重刑理论的影响,认为用重刑和实行连坐法,人民感到犯法干系重大,就不敢以身试法,这种做法由来已久,因此不同意废除。文帝说:“我听说法令公正百姓就忠厚,判罪得当百姓就心服。再说治理百姓引导他们向善,要靠官吏。如果既不能引导百姓向善,又使用不公正的法令处罚他们,这样反倒是加害于民而使他们去干凶暴的事,又怎么能禁止犯罪呢?这样的法令,我看不出它有哪些适宜之处,请你们再仔细考虑考虑。”正是在文帝的坚持之下,最终废除了拘执罪犯家属、收为奴婢等各种连坐的法令”。(《史记·孝文本纪》)
文帝二年(前178 年),又废除诽谤妖言法。诽谤与妖言罪,皆为秦代之遗法。《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可见当时犯诽谤罪者要灭族。在诏书中文帝指出:“古代之君治理天下,朝廷设置有进善言的旌幡,议论是非、指责过失的木牌,其作用是以此让进谏者畅所欲言。现在的法律有一条规定: 议论是非、指责过失被当作荒诞不经的言论,并要给予治罪。这就使得群臣不敢把自己的心里话道出来,因而使皇上无从知道自己的过失,这样将如何招来远方的贤良人才呢? 因此,这一条必须除去。”他还指出:“百姓有时互相邀约集结诅咒皇上,而后来又互相欺瞒、推诿不承认。官吏认定这是大逆不道时,倘若百姓辩解,官吏又认为他在诽谤。这是百姓中的愚蠢之人,因为无知而被判死刑,我认为这很不可取。从今以后,有犯此法的人,不要听信,不予治罪”。
在“约法省刑”方面最有影响的是文帝十三年(前167年)的“除肉刑”和制定徒刑刑期。所谓“肉刑”,是指割裂肌肤、截断肢体、伤及罪犯肉体的刑罪,如黥 ( 墨 )刑、劓刑、刖刑、宫刑。肉刑早在夏朝已普遍使用,历代沿袭,直到文帝十三年才下诏废除。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起因是广为流传的一个故事:缇萦救父。故事的经过是这样的:文帝十三年 (公元前 167 年), 缇萦的父亲、时任齐国太仓令的淳于意因犯罪要被押解到长安处以肉刑。临行前,他感叹生女不如生男,责怪自己的五个女儿在这种危急情况下竟无能为力。他的小女儿缇萦闻言“自伤悲泣”,遂决定随其父至长安, 以视机帮助父亲脱离水火。在长安, 她写了一份陈情书上丞汉文帝。书中说:“我的父亲是齐国的官吏,当地的老百姓都称赞他清正廉明,现在偶尔犯了法, 当受刑罚惩治。但人受刑之后, 死了的就不能复生了,即便是活着,受了肉刑后的身体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了,想改过自新也无能为力了。我愿意罚没官中为奴婢,以赎父亲的罪刑,使其不受肉刑,以完整之躯来改过自新。”
该书情理交融, 引起了以汉文帝的重视。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这段诏令中,汉文帝指出了废除肉刑的三点理由:一是严酷的肉刑并不能制止犯罪。上古之时刑罚很轻,而犯法的很少,现在用肉刑惩罚很重,但犯法的反而增多;二是教化百姓比严刑酷法更重要。现在犯法的人多,是因为我们没有施以教化,或者教化不得法、不到位;三是施用肉刑后受刑者终身残疾,想要改过从善已没有机会。
此诏得到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一班大臣的认同,并按照诏书要求,提出改革方案:“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上述文字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均是当时的劳役刑,城旦舂是最重的一种,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鬼薪白粲轻于城旦舂,指在祭祀鬼神时,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做饭;隶臣妾轻于鬼薪白粲,指罚为官府服役,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司寇是最轻一等的劳役刑,主要从事侦捕疑犯、监管刑徒、传递文书、运送物资等杂役。城旦舂在文帝改革之前分为刑城旦舂(包括斩为城旦舂和黥为城旦舂)和完城旦舂;文帝改革后,城旦舂分为髡钳城旦舂和完城旦舂。完城旦舂,是指在服劳役刑时,不附加肉刑、髡刑,保留身体发肤的完整;髡钳城旦舂,则在犯人服劳役时,还要剃光头发和胡须,在颈上套着铁圈等刑具。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文帝刑罚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废除肉刑,将肉刑改为劳役刑、笞刑和死刑。具体方法是当施用黥刑的,改为髡钳城旦舂;当施用劓刑者,改为笞三百;当施用斩左趾刑者,笞五百;当施用斩右趾刑以上的,改为弃市。二是规定了服刑期限。改革之前,所有刑罚是无期限的。文帝在废肉刑诏书中首次提出对罪人实行“有年而免”的刑期问题,对此,张苍、冯敬也提出了减缓方案:“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 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两岁,皆免为庶人。”废除了刑徒终身服劳役的制度,确定了徒刑的刑期,满服刑年限的一律免去刑徒的身份,皆为庶人。
汉文帝废除肉刑,赢得了“仁政” 的美名,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和赞扬。白居易称汉文帝:“始除去之(肉刑), 而刑罚以清”。明朝丘浚:“自是以来,天下之犯法者,始免断肢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大德也”。清沈家本先生也赞叹曰:“汉文除肉刑, 千古之仁政也”。
但文帝的肉刑改革并不尽善尽美,在执行时却出现了新问题:斩右趾以死刑代替;斩左趾答打五百,当劓者笞三百, 也多被打死,结果“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到景帝时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规定了笞板的材质、长短、厚薄、施刑部位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被笞者得以保全性命。
汉文帝肉刑改革,意义深远。首先,肉刑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中国是一个农耕社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从事农业生产。肉刑被以徒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并且受刑之人有相对的人身自由,这会使这些人继续从事生产劳动,创造财富。
其次是使中国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汉初, 肉刑依然带有耻辱性, 受到肉刑的不仅对本人来说是耻辱的, 而且延续后代。对犯人来说,废除肉刑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使他们有可能复归社会, 使其及后代不至于被社会长期歧视。
总之,汉文帝废除肉刑是中国刑罚史上的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是自从肉刑产生以来进行的第一次重大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