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平妻"与"妾"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配偶形态。尽管二者均非正妻,但平妻在名义上享有接近正妻的地位,而妾则处于家庭权力结构的底层。这种差异折射出古代社会对婚姻制度的弹性调整与礼法冲突的复杂关系。
一、法律地位:平妻的灰色地带与妾的明确从属
平妻虽在民间实践中存在,但始终未被历代法律正式承认。唐宋法律严格遵循"一夫一妻多妾"原则,《唐律疏议》明确规定"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宋代《宋刑统》更将此类行为视为"乱人伦"的重罪。直至清代乾隆年间,法律才在"兼祧"制度下允许独子娶两房平妻,但要求平妻之子需同时继承两房宗祧,且刑部仍强调"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
妾的法律地位则有明确界定。从西周《二年律令》到清代《大清律例》,均规定妾需向正妻行妾礼,其子女为庶出,无财产继承权。明代《大明律》更规定"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彻底固化妾的从属地位。这种法律差异导致平妻虽未获官方认可,却能在特定社会群体中形成相对稳定的生存空间。
二、社会功能:平妻的实用价值与妾的生育工具属性
平妻的出现与明清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徽商、晋商等群体为管理多地产业,常以"两头大"形式在外地另娶平妻,形成"老家正妻管内,外地平妻管外"的分工模式。这种婚姻形态虽未突破礼法框架,却通过空间隔离实现了事实上的多妻制。如清代《刑案汇览》记载,某徽商在苏州娶平妻后,其苏州宅院完全按照正妻规格布置,平妻甚至能主持当地商会的社交活动。
妾的社会功能则集中于生育与服侍。明代江南士绅的妾室多由女工充任,除传宗接代外,还需承担纺织、账目管理等家务劳动。清代北京买妾市场形成明确价格体系,"美者售钱三五个竿",丑者仅值"千钱一竿",这种商品化特征使其彻底沦为家庭附属品。更极端者如宋代《萍州可谈》记载,妾可被当作礼品赠送,其人身依附关系可见一斑。
三、家庭地位:平妻的仪式象征与妾的边缘化存在
平妻虽未获法律承认,但在仪式层面享有特殊待遇。清代兼祧婚姻中,平妻的迎娶仪式与正妻无异,需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其子女可入族谱并参与祭祀。这种仪式赋予平妻某种"准正妻"身份,使其在家族内部获得部分话语权。如道光年间某兼祧案例中,两房平妻因争夺宗祠祭祀权对簿公堂,最终由族长裁定"按长幼顺序轮值"。
妾则被排除在家族核心仪式之外。她们不能参与宗庙祭祀,死后不得入祖坟,其子女需称正妻为"大母"。明代《金瓶梅》中,潘金莲作为妾室,每日需向正妻吴月娘晨昏定省,稍有僭越便遭责罚。这种等级制度甚至延伸至死后世界,清代《聊斋志异》多篇故事描述,妾的鬼魂因无祠堂可依而漂泊无依,凸显其生前的边缘地位。
四、历史演变:平妻的短暂合法化与妾的制度化
平妻的合法化进程充满波折。西晋贾充因皇帝特许拥有两位正妻,成为罕见特例;清代乾隆附例允许兼祧平妻,但嘉庆年间即有官员上书反对,认为此举"乱宗法"。至民国《民法》颁布,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平妻彻底退出历史舞台。香港因沿用《大清律例》至1971年,成为平妻习俗延续最久的地区,但即便在此,平妻子女仍需通过法律诉讼确认继承权。
妾的制度化则持续整个封建时期。从西周"媵妾制"到清代"八旗纳妾令",妾始终作为正妻的补充存在。清代《大清会典》规定,亲王可纳侧福晋4人,郡王2人,贝勒1人,形成严格的等级体系。这种制度化使妾成为封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存在本身即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变通。
平妻与妾的差异,本质上是古代社会对婚姻制度的弹性调整与礼法冲突的产物。平妻的短暂存在,反映了商品经济冲击下传统家庭结构的变迁;妾的长期存在,则揭示了父权制对女性身体的持续控制。当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国家强制力确立"一夫一妻"原则时,这场持续两千年的婚姻制度博弈,终于以法律平等取代了身份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