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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哪个朝代建立的

作者:Marshall2022-06-04      来源:爱上历史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土司制度渊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唐、宋时在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过羁縻府、州、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吏、知州。元朝后,以宣慰使、宣抚史、安抚史、招讨史、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遂形成一定制度。

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期,后渐趋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统治地位了。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土司的残余。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才彻底废除。

基本介绍

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唐王朝在统一了边疆民族地区后,在难以直接控制的地区推行“羁縻政策”,“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其“易为统慑,奔走惟命”(《清史稿.土司传》),对各部落首领授以官职,世代相袭,各自统辖其地,谓之“羁縻州”。这些羁縻州部落各据一方,互不统属,只臣服于中央王朝,这便是土司制度的雏形。

宋承唐制,亦有羁縻州的设置。到元代正式发展为土司制,据《元史》记载,宪宗二年(公元1252年)忽必烈率大军分三路征大理国,经过川滇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对招抚的少数民族首领授以世袭官职并颁给玺书及金银符,实行“土官治土民”的政策,“管辖沿边西番诸族”,于是有世袭的宣抚司等土司出现。这种局面维持了大约一百年,相安无事。

当农民出身的朱元璋穿上龙袍以后,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亦大为加强。据《明史》记载:“洪武初,遣人招谕,又令各族举旧有官职者至京,授以国师及都指挥、宣慰使、元帅、招讨等官,俾因俗以治,俱给印诰,传以为信”(《明史》卷九十)。

这种“因俗以治”的政策,很快收到了效果,长河西等土酋与中原王朝的关系有了发展,按时遣使来朝。明太祖则赐以文绮、丝帛、银锭、衣物等等。这种关系的改善,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控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也促进了民族之间的交往与经济的交流。

明清两代虽曾一度推行过“卫所制度”和“改土归流”,但总的来说是承袭了元代的土司制,并有所发展。在川边地区清代封赏的土司数量之多,超过历史上任何朝代。所谓“川边”,作为一个地区的专有名称,是指四川西部、西藏东部,界于川、滇、青、藏之间的广大地区,也就是现在的西藏昌都地区和四川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一带,藏语称为“康”,意思是大地。“川边”二字来源于1906年清廷任命赵尔丰为“川滇边务大臣”,因赵尔丰管辖的地区是这片地方,故清末以来将此地区成为“川边”。清代在川边地区设土司的地方占十分之五,主要在金沙江以东(只有纳夺土司在江以西)。

清代土司设置以川、滇、贵、桂、甘等省最多,但经过雍正初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后,以四川保留的土司最多。雍正四年云南巡抚鄂尔泰以“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奏请对云贵等省土司改流,清廷批准了鄂的建议,并任命他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废土司、置流官的改土归流工作,经过五年的努力,使这三省原有的大部分土司被废除。

在这次大改流中四川仅将靠近内地的天泉六番招讨司、酉阳宣慰司等少数几个土司改流,其余土司不仅未受影响,且新授了部分土司,例如著名的霍尔五土司就是在云贵等地改土归流的高潮中,被新授予安抚司等职的。乾隆十七年至四十一年间(公元1752--1776年)清廷次第征服杂谷土司和大、小金川土司的叛乱。旋废杂谷土司,置杂谷老等五屯,设杂谷直隶厅辖之;废大、小金川土司,置绥靖、懋功等五屯,设阿尔古、美诺两厅辖之(后并为懋功厅)。这次改土归流使川西北的一些土司被废,但川边地区这个时期却继续升赏和新授了一批土司。

嘉庆时编撰的《四川通志》记载,当时仅位于川边的打箭炉阜和协属下,就辖土司一百二十多员。真正对川边实行改流的是发生在光绪宣统年间的改土归流。

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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