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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

作者:Marshall2022-05-31      来源:爱上历史

“婚姻”,中国古时也称“昏姻”或“昏因”。“婚”,本义“妇家”,通“昏”,意指古时婚礼中黄昏时男子到女家迎亲。“姻”,本义“夫家”,通“因”,引申为女子因男子结亲迎娶而到夫家。

所以,“婚姻”在中国古时指嫁娶之礼,表示男娶女嫁的过程,也即男女结合成为夫妻。当今,中外学者对“婚姻”有多种诠释,归结起来,其中心涵义应为:由社会规定或认可的异(同)性的结合。

婚姻有其自然属性,这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的作用。婚姻更具有社会属性,这是社会、社会制度、社会组织赋予它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的社会行为和一定的社会内容和人与人之间特殊的社会关系。

婚姻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变化,并对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起推动作用。

婚姻有实现人口优化和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教育后代以及人类生理和心理需要的职能,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社会现象,从本质上讲是男女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所以,有人类才有社会,也才有婚姻,动物界只有两性关系而没有婚姻。

可以肯定地说,人们关于人类初始经历了一个与动物界一样漫长的杂乱性交的婚姻时期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

那么,关于原始社会的婚姻到底如何呢?简单说来,原始社会的婚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即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大约距今三百万年前,“过渡期间的生物”或“正在形成的人”――南方古猿进化为“完全形成的人”,人类、人类社会、人类组织以及婚姻产生了。

从三百万年前到二三十万年前,人类经历了早期直立人(早期猿人)和晚期直立人(晚期猿人)阶段,属于原始社会早期、考古学的旧石器时代早期、摩尔根所谓的文化上的蒙昧时代中期和社会组织结构的血缘家族公社时期及婚姻上的血缘群婚制时期。

血缘群婚即血缘婚(等辈婚、同辈婚、班辈婚),其规定在血缘家族公社内部按照辈分划分婚姻关系,即不同辈分的男女间不得有婚姻关系而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集体通婚。这样就出现了排除祖先同子孙之间、父母与儿女之间两性关系的婚姻规例。这是劳动给人类带来的智慧和财富,是劳动推动了社会文明和进步。

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在长期的社会劳动实践中,人类逐渐懂得了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

二是缘于生活经验的积累:人们总结了年长者经常在家做事、照顾孩子,年轻力壮者外出采集、打猎、捕鱼的生活习惯。

三是人们为了解决因为性关系而引起的混乱与冲突。

总之,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婚姻制度――血缘群婚制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了。

从距今二三十万年前到距今一万年前,人类进化到了早期智人(古人)和晚期智人(新人)阶段,处于原始社会中期、旧石器时代中期、蒙昧时代晚期和母系氏族公社早期(母系氏族公社的萌芽和形成时期)及亚血缘群婚制时期。

亚血缘群婚制实行族外群婚,族内禁婚制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母系氏族公社(血缘集团)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实行群婚,同氏族的兄弟与姐妹之间不能通婚。原始人从血缘婚发展到亚血缘婚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也与人的智力发展和自然选择法则相关联,当然也离不开为解决因为性关系而引起内部的混乱与不和。

一是由于生产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人口总量不断增加,但毕竟受生产生活水平限制,所以为减轻人口增殖的压力和适应生产生活的需要,血缘家族集团按血缘关系的远近分成较小的集团。一般先是分成两个较小的集团,以后越发展。逐渐壮大了的小集团还会不断分解为小集团。

二是在漫长的生活实践中,人类不但深深意识到了近亲婚配的危害性,而且饱受了彼此之间激烈争夺性伙伴带来的战争和创伤。于是同一血缘集团(小集团或叫较小的集团)内的婚姻被禁止,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群婚实施开来。而这相互通婚的小集团就被称做氏族。可见,氏族公社的出现与婚姻的进步密切相关。

对偶婚制大约出现在母系氏族公社制度的发展和繁荣时期。中石器时代至新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野蛮时代和原始社会的晚期,时间上距今一万年前至距今五六千年前。

对偶婚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一对男女一定程度地脱离群体而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关系,但不排斥双方与其他异性性关系的婚姻形式。

对偶婚不像群婚(多偶婚)根本没有固定的性伙伴,也不像一夫一妻的单偶婚有严格而固定的性伙伴。对偶婚男女虽关系相对稳定,但双方无严格的固定关系,相互无约束权,婚姻脆弱易分离。

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的过渡形式,既有群婚制的残余,又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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