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明朝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和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接下来历史资料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条鞭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主要内容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实施过程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开始试行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推行全国
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脱漏,并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在这个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场腐败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上行下效,“三饷”之外,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至此,一条鞭法破坏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