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签字时中日代表合影。左起:(中方) 外交次长曹汝霖、外交总长陆徵祥、秘书施履本;( 日方)参赞小幡西吉、驻华公使置益、书记官参赞高尾
1915年袁世凯接受日本无理要求,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二十一条”。
1915年5月25日,中日双方在北京签定“中日条约”和“换文”,日方代表日置益,袁政府代表为陆徵祥。
两个条约是关于山东和南满洲及东蒙古的,换文13件,内容是关于福建、汉冶萍及旅大租借期延长等问题。除第五号外,原“二十一条”的内容大都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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