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学与历史观的宏大叙事中,孟德斯鸠是一位不可忽视的重要人物。他的思想深刻影响了法国乃至世界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然而,关于他是否属于唯心主义这一问题的探讨,却如同一把钥匙,能打开理解其思想复杂性的大门。
唯心主义的界定与孟德斯鸠的关联
唯心主义是一种哲学观点,主张精神或意识是世界的本原,物质依赖于精神而存在,意识决定物质。在历史观领域,唯心主义表现为认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将人们的思想动机、少数英雄人物的意志或某种超自然的力量视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否认社会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和物质基础。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确实展现出了一些唯心主义的特征。他十分强调立法者在社会变革中的关键作用,认为人类历史的命运归根到底要以个别政治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在他看来,贤明的立法者会颁布好的法律,进而产生好的社会制度;反之,昏庸残暴的立法者则会颁布坏的法律,导致坏的社会制度。这种观点将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归结于少数立法者的个人意志,而忽视了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客观规律,与唯心主义历史观中将个人意志视为社会发展决定力量的观点相契合。
孟德斯鸠唯心倾向的具体体现
法律与社会制度的主观决定论
孟德斯鸠在探讨法律与社会制度的关系时,过度强调了立法者的主观作用。他以古罗马为例,认为罗马的盛衰是由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优劣以及居民风俗的善恶决定的,而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又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然而,他忽略了罗马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阶级矛盾的激化等物质因素对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影响。实际上,罗马从共和国向帝国的转变,不仅仅是政治制度和法律的变化,更是奴隶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奴隶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调整。孟德斯鸠未能看到这一深层次的物质动因,而将重点放在了立法者的意志上,体现了其唯心主义的历史观。
对“民族精神”的过度强调
孟德斯鸠提出了“民族精神”的概念,认为每个民族都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等多种事物的支配,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的精神。立法者的职责就是在不违反政体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虽然他认识到地理环境等因素对社会有一定影响,但他将这种影响夸大到了决定性的程度,认为民族精神是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例如,他认为北方人体格健康魁梧但不大活泼、较为迟笨,南方人体格纤细、脆弱但对快乐的感受性极端敏锐,进而认为这种体质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政治制度的不同。这种观点忽视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等物质因素对民族精神和政治制度的决定性作用,陷入了唯心主义的误区。
孟德斯鸠思想中的合理因素与复杂性
尽管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存在唯心主义的倾向,但他的思想中也包含着许多合理的因素和深刻的见解。他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神学,对专制体制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主张,强调以法治代替人治,防止暴君独裁专制,保障人的自由。他的分权理论,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此外,孟德斯鸠还认识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他认为世界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规律,规律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虽然他在理解规律的含义时存在一些混淆,时而把社会规律看作是客观的,时而又把社会规律看作是主观的,但他毕竟提出了社会规律的概念,并试图探讨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存在一定的唯心主义倾向,这主要体现在他对立法者意志和民族精神的过度强调上。然而,他的思想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既包含着唯心主义的成分,也蕴含着许多合理的因素和深刻的见解。我们在评价孟德斯鸠的思想时,应该采取辩证的态度,既要看到他的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局限性,也要充分肯定他在反对封建专制、推动法治建设和探讨社会规律等方面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孟德斯鸠的思想遗产,从中汲取有益的启示。

